許可對象:市、縣擬建設殯儀服務站、骨灰堂的殯葬事業(yè)單位或其它組織
設定依據(jù):《殯葬管理條例》(1997年國務院令第225號)和《省實施〈殯葬管理條例〉辦法》
許可條件:
(一)新建和改造殯儀服務站、骨灰堂已納入城鄉(xiāng)建設規(guī)劃和基本建設計劃。
(二)殯儀服務站、骨灰堂等殯葬設施的數(shù)量、布局規(guī)劃符合殯葬工作規(guī)劃和殯葬需要。
(三)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(jīng)批準,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。
許可數(shù)量:依殯葬需要設定。
許可費用:不收費
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:
申請建設殯儀服務站、骨灰堂的殯葬事業(yè)單位或其它組織,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:
1、建設殯儀服務站、骨灰堂的申請報告;
2、縣級人民政府規(guī)劃部門審查意見;
3、建設殯儀服務站、骨灰堂的可行性報告;
4、其他有關資料。
許可時限:20日
湖南凈土陵園規(guī)劃設計有限公司
許可程序:
一、受理
(一)崗位責任人:民政局殯葬改革管理所工作人員
(二)崗位職責及權限: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,應當根據(jù)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:
1、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設殯儀館、火葬場許可的,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;
2、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民政部門職權范圍的,應當書面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,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;
3、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,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,申請人應當對更正的內容予以確認;
4、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;
5、申請材料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,申請材料齊全,符合受理條件要求,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出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,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;
6、行政機關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的,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,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,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。
(三)時限:即時
二、審查
(一)崗位責任人:民政局殯葬改革管理所負責人
(二)崗位職責及權限:
1、對許可條件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、真實性審查,需要補正材料的,應在5個工作日內,由該所工作人員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。
2、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核,對符合標準的,提出同意意見,報分管局領導審定。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,提出不同意見及理由,與申辦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員,需要補充、修改的,以書面形式予以一次說明。發(fā)現(xiàn)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,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,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。
(三)時限:5日
三、決定
(一)崗位責任人:分管局領導
(二)崗位職責及權限: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簽發(fā)予以許可意見,報請市、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行政許可決定。不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不予許可,將其申請材料退回,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。
(三)時限:12日
四、告知與公示
(一)崗位責任人:民政局殯葬改革管理所工作人員
(二)崗位職責及權限:
1、許可項目承辦人制作許可文件后,由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(xù)。
2、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。
(三)時限:3日
責任追究: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七章執(zhí)行。
(一)不經(jīng)批準,擅自動用各類印章,造成不良后果的,追究責任到人。
(二)工作出現(xiàn)嚴重失誤,造成一定影響的,單位取消評先資格,分管領導、直接責任人取消評先資格。
(三)工作人員在殯葬管理中徇私舞弊、索賄受賄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的,交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監(jiān)督檢查: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六章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